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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

聘有外看之被照顧者,經各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下稱照管中心)評估屬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

二、補助項目

1.日間照顧中心短照服務(全日)

內容:至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停留,包含護理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相關服務。含交通接送。提供護理照護服務應依護理人員法之規定辦理。

2.日間照顧中心短照服務(半日)

內容:至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停留,包含護理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相關服務。含交通接送。提供護理照護服務應依護理人員法之規定辦理。

3.機構住宿式短照服務

內容:至住宿式長照機構接受短暫照顧、停留,由機構工作人員提供二十四小時照顧,服務內容包含護理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相關服務。以一日(二十四小時)為一次單位。含交通接送。提供護理照護服務應依護理人員法之定辦理。

4.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夜間短照服務)

內容:於夜間至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中心,由機構工作人員提供包含生活照顧、協助沐浴、進食、服藥、活動安排、住宿及相關照顧服務。夜間指每日下午六點至翌日上午八點。以一次為一補助單位。含交通接送。

5.巷弄長照站短照服務

內容:至巷弄長照站接受照顧、停留,包含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相關服務。以1小時為每次補助單位。

6.居家短照服務

內容:藉由受過訓練之照顧服務員至補助對象家中,提供其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單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以二小時為每次補助單位,單日居家短照服務合計以十小時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