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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內容

為協助家庭照顧者減輕照顧負擔,提供長照給付對象專業且舒適之到宅沐浴清潔服務,協助無法自行或由家屬協助沐浴之長照給付對象完成清潔需求,以維護其身心健康與生活品質。


二、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於本縣轄區,並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核定為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五級至第八級者,且符合下列身分之一者,得申請本服務:

(一)年滿65歲以上者。

(二)年滿55歲以上之原住民。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四)失智症者。

(五)於評估期間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收案對象。


三、服務對象限制條件

符合前點服務對象者,仍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提供本服務:

(一)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費津貼或其他性質相同之照顧費用補助。但接受衛生單位提供之喘息服務、社政單位之居家服務或家庭托顧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未罹患法定傳染病(如開放性肺結核、疥瘡等),且非具攻擊行為之精神疾病患者。


四、服務項目

(一)到宅沐浴車服務-第一型(Ba09)

利用專用到宅沐浴車輛,於車上配置電源、加熱系統、水箱及相關設備,並攜帶組合式行動浴槽至長照給付對象住處,提供沐浴前評估、全身式沐浴服務及沐浴後設備清潔與管理維護。

(二)到宅沐浴車服務-第二型(Ba09a)

除包含前項服務內容外,另由護理人員提供沐浴前後生命徵象評估、身體及傷口評估與護理、衛教指導,並包含三管(氣切、鼻胃管、導尿管)之沐浴前後護理、緊急狀況處理與指揮,及依長照給付對象疾病狀況對主要照顧者進行相關衛教與指導。


五、其他事項

本服務實際提供情形,仍應依照顧管理專員之評估結果,並由現場服務人員就長照給付對象之身體狀況及服務安全進行專業判斷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