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熱門關鍵字
熱門關鍵字
  • (一) 執行單位資格與申請方式

    1. 由地方政府依長照服務網區域所劃分之 63 次區域原則,適當結合提供失智相關之醫事、長照及社福機構(團體)整合規劃辦理。
    2. 考量提供失智症者及其照顧者服務之延續性及可近性,如屬本計畫 108 年所核定之計畫仍可依前項規定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二) 個案管理服務對象

    1. 經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醫療院所或其他單位轉介疑似失智個案(前開轉介單位應提供經評估為疑似失智個案之資料予失智共同照護中心)。
    2. 初確診失智症第 1 年個案。確診定義:經診斷並載明臨床失智症評量表(CDR)值≧0.5 分之極輕度、輕度、中度或重度失智。
    3. 確診失智症超過 1 年之個案並有複雜情緒行為或照顧者的需求者。
    4. 上述收案對象均須簽署申請書。

    (三)服務項目

    > 個案管理服務

    1. 協調個案及照顧者需要之照顧服務使用、轉介及追蹤服務情形。
    2. 對未確立診斷之疑似個案,協助於半年內完成就醫診斷(含系統登錄)與醫療照護。
    3. 陪伴照顧者於失智不同階段所需要之生活照顧與醫療照護之諮詢、服務、協調、轉介與追蹤。
    4. 協助照顧者對於失智個案急性症狀之諮詢與安排轉介、照顧服務。
    5. 協助登錄與更新服務進度:配合本部規定定期登錄所有服務個案接受長照服務之情形與更新接受服務之進度。

    > 共同照護平台服務

    1. 輔導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召開社區失智共同照護網絡聯繫會議。
    2. 辦理失智照護人才培訓,包括醫事人員、照顧服務人員等與社區失智識能之公共教育宣導。
  • (一) 執行單位資格

    1. 由合法立案之醫事、長照、社福機構(團體)或其他失智相關服 務等單位,向地方政府提出布建失智社區服務據點計畫。
    2. 考量失智症者及其家屬服務之可近性,如屬本計畫 109 年所核定之服務據點,辦理績效優良者,宜鼓勵延續辦理,惟仍應依 前項規定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二) 服務對象註1

    1. 疑似失智症者:經相關評估工具(如 MMSE、AD8 或 SPMSQ等)評估為疑似失智症惟尚未確診者。
    2. 經診斷並載明臨床失智症評量表(CDR)值≧0.5 分之極輕、輕度或中、重度失智症者。
    3. 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轉介之個案。 (服務對象不可為住宿式機構之個案)

    (三) 服務項目

    1. 為提升據點服務量能及品質,每一服務據點應有固定服務時間,且每週至少服務合計達 2 全日加1 半。
    2. 提供失智症個案照護及家庭照顧者支持之需求服務項目為主,如「認知促進、緩和失智」、「安全看視」 註:「 家屬支持團體(輔導諮商)」、「 家屬照顧課程」等,並因地制宜安排服務活動,
    3. 計畫提案請呈現預計規劃服務項目、內容及時間安排等計畫之摘要內容;惟應至少包含(1)「認知促進、緩和失智」及(2)「家屬支持團體(輔導諮商)」或「家屬照顧課程」 (家屬課程得擇一)等核心必要之服務項目。
    4. 為加強失智個案服務,「認知促進、緩和失智」於據點服務期間,應每週辦理,並固定時段,且開設課程總數不得少於「家屬支持團體(輔導諮商)」及「家屬照顧課程」之合計。
    5. 任一服務時段(指上午或下午) 不得單一辦理安全看視,必須併辦認知促進課程或家屬課程。
    6. 提供全日服務之據點,於中午用餐時間須辦理共餐活動。
    7. 轉介疑似個案至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協助於收案後半年內確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