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
1、身體照顧服務
2、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3、住宿服務
4、餐飲及營養服務
5、輔具服務
6、心理支持服務
7、醫事照護服務
8、交通接送服務
9、社會參與服務
10、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11、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社區為導向所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服務對象
一、長期照顧服務對象係指:
- 65歲以上老人
- 55歲以上原住民
-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 失能身心障礙者
二、提供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三、提供上述服務對象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全日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