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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有福利身分別異動、居住地異動、聘僱看護傭等不符補助規定等情事,請主動通知照顧管理人員或個案管理師,未適時通知經查證屬實者,自不符資格之日起停止補助,溢領補助款部份則須自不符資格日繳回。
2. 傳染性疾病請主動告知服務單位或長照中心並立即停止使用服務,治癒後請開立完治診斷證明書給長照中心,以便重新恢復服務。
3. 長照服務額度分為個人長照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個人額度」)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喘息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喘息服務額度」),兩者不得流用。「個人額度」下再分3類額度,且彼此不互相流用:(1)照顧及專業服務。(2)交通接送服務。(3)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4. 補助額度不適用於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另申請機構喘息者不可連 續性自費使用住宿式機構之服務,違者視同溢領補助,需全額繳回補助款。
5.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之長照需要者,僅給付「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之百分之三十,並限用於專業服務照顧組合。
6. 交通接送服務需要等級符合2級(含)以上,有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式復健或透析治療之交通接送需求者。
7. 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得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但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8. 請領喘息服務者除另有規定外,接受機構收容安置者不予給付。
9. 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除輔具服務、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喘息服務及另有規定外,以月為單位,未滿1個月按比率計算;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額度的有效期限為 3 年;喘息服務額度的有效期限為 1 年。
10. 複評後新核定之長照需要等級及給付額度如有調高,給付額度按新等級回溯至核定當月1日生效;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照顧計畫核定當月月底止;如長照需要等級調低,給付額度依新等級自核定次月1日生效;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結果核定前一日為止。
11. 長照需要者使用各類服務,除照顧組合表中註明免部分負擔之組合外,應依照下列身分別自行負擔長照服務費(以下簡稱部分負擔):

(1)列冊低收入戶、列冊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以下代稱長照低收入戶)。
(2)前揭長照低收入戶以外,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以下代稱長照中低收入戶)。
(3)前兩者以外者(以下代稱長照一般戶)。
12. 部分負擔金額以照顧組合表之價格依第11點規定之比率計算,若有小數點,則無條件捨去,並由長照機構或其他服務提供者於服務提供後收取。
13.長照需要者及其家屬使用下列長照服務,除依前點規定之部分負擔外,下列情形之費用亦須自行負擔:
(1)超過核定之長照服務額度者。
(2)單項輔具租賃價格或購置價格超過照顧組合表所訂之價格上限部分。
(3)於本基準第三節照顧組合表載明服務內容及服務主體除了長照需要者以外,尚包括他人(主要為家人)且非為另一長照需要者,則其須自行負擔依照顧組合表規定比率之費用。
(4)未載明於照顧組合表中之服務。